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1號)、國家《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41號)要求,加大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力度,確保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劃。
一、現狀及問題
(一)現狀
1、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量大。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2007年,全省廢水中鉛、汞、鎘、鉻、砷等五種重金屬產生量為469.64噸,排放量為35.76噸;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金屬制品業等五個行業排放量占88.72%。各市廢水中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詳見附表1。據估算,2007年,全省大氣中鉛、汞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約為100噸,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火力發電行業排放量約占87.73%。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含鉛、汞、鎘、鉻、砷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8.02萬噸,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鉛蓄電池制造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占91.98%。
2、部分地區環境中重金屬超標。據監測,近3年,全省有24個地表水監測斷面存在重金屬超標現象,其中3個斷面超標次數較多。根據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全省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存在土壤重金屬污染現象,個別工礦企業周邊土壤中重金屬累積,超標因子主要有鎳、鎘、硒、銅、釩、鋅、鉻等。
(二)問題
1、結構性污染突出。2007年,皮革及其制品業工業總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0.24%,但鉻的排放量占全省鉻總排放量的41.70%;金屬制品業工業總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0.08%,但鉻的排放量占全省鉻總排放量的45.11%,結構性污染嚴重。鉛蓄電池制造等行業準入門檻低,企業無序發展。部分重金屬排放企業不能實現重金屬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強度較高。
2、重金屬污染監管能力不足。全省縣級環保部門普遍存在重金屬污染物監測能力不夠、監管人員不足等問題,環境空氣、污染源廢氣重金屬污染物監測能力薄弱的問題尤為突出。河流斷面、城市空氣自動監測站和工業污染源重金屬自動監測能力不足,重金屬污染預警體系、應急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此外,個別企業惡意偷排現象時有發生,對環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3、地方法規制度建設滯后。我省缺乏關于重金屬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規,政府、企業和個人在重金屬污染物防治工作中承擔的責任不明確。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中缺少指導重金屬排放企業健全環境管理、加強環境保護的相關規范。
4、重金屬污染防治技術落后。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政策滯后于污染防治的實際需求。生產過程中重金屬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匱乏。水體、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物的去除技術及生態修復技術等有待進一步研發。有關專家和技術人才缺乏。
二、規劃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確保環境安全為目標,突出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通過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工業污染源防控、生態修復和監控能力建設,完善全省環境安全防控體系,扎實做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統籌污染防治與產業發展,統籌現有污染源整治與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突出環境質量改善和防范環境風險,突出重金屬污染防控的重點區域、行業和企業,分區、分類、分期推進污染防治。
控新治舊,綜合防治。堅持源頭預防,嚴格準入,優化產業結構,降低產污強度,嚴格控制新增量。加強現有污染源監管,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實施綜合整治,努力消化污染存量、多還舊賬、保安全、防風險。
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為重金屬污染防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做到目標、任務與投入、政策的匹配。嚴格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做到穩定達標排放。鼓勵社會參與,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監督。
(三)規劃范圍及重點
1、規劃范圍。全省17市、140個縣(市、區)。
2、規劃重點。
重點污染物。重點防控鉛(Pb)、汞(Hg)、鎘(Cd)、鉻(Cr)和類金屬砷(As)等,兼顧鎳(Ni)、銀(Ag)、銅(Cu)、鋅(Zn)、釩(V)、錳(Mn)、鈷(Co)、鉈(T1)、銻(Sb)等其他重金屬污染物。
重點區域。依據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金屬產業集中程度,確定重點防控區域是棗莊市滕州市,煙臺市牟平區,煙臺市招遠市,威海市文登市,臨沂市羅莊區,濱州市沾化縣,詳見附表2。
重點行業。依據重金屬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確定重點防控行業是: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銅冶煉、鉛鋅冶煉等),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等),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金屬制品業(電鍍等)。
重點企業。重點防控具有潛在環境危害風險的38家重金屬排放企業,其中有23家位于重點區域,詳見附表3。
(四)規劃目標
到2015年,重金屬相關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重點區域特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水、氣)比2007年減少30%,環境功能區重金屬達標;重點區域非特征重金屬污染物、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水、氣)不超過2007年水平;全省環境安全防控體系進一步完善;重特大污染事故得到有效預防,南水北調和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表1 2015年重點區域特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表
重點區域 |
2007年廢水中特征重金屬排放量 |
2015年廢水中特征重金屬排放控制目標 |
滕州市 |
砷:13千克 |
砷:9千克 |
牟平區 |
鉛:77千克 |
鉛:54千克 |
招遠市 |
鉛:262千克 |
鉛:183千克 |
文登市 |
鉻:1110千克 |
鉻:777千克 |
羅莊區 |
砷:1000千克 |
砷:0千克 |
沾化縣 |
鉻:1703千克 |
鉻:1192千克 |
注:2007年廢水中特征重金屬排放量中,牟平區數據來自補充調查,羅莊區數據來自污染事故調查。
三、主要任務
(一)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加大重點行業防控力度
1、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新增量
嚴格項目把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金屬落后產能和重金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不予立項;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嚴格限制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外資項目。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將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環境與健康風險評價、環境安全防護距離作為重金屬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提,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決”;同時,各地市還須編制實施重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并進行規劃環評,切實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新增量。2011年7月起,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負責審批。嚴格重點行業準入,2012年底前,制定嚴于國家的重點行業準入條件。以濟寧市為重點,對鉛蓄電池制造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嚴格按照產污強度和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實施準入、淘汰和退出制度。
重點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各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匯水區和補給區、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環境安全防護距離內,禁止新、改、擴建重金屬排放建設項目。2011年底前,取締關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匯水區和補給區已建成企業的重金屬排放生產線。
全省重點污染河流出境斷面一年內出現兩次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或一次超標兩倍以上的地市,暫停其除污染治理外涉水重金屬項目環評審批。省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出現重金屬污染物超標的地市,暫停其除污染治理外涉氣重金屬項目環評審批。發生重大重金屬污染以及由重金屬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地市,暫停其所有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2、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存量
制定和實施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屬污染嚴重的落后產能和技術裝備。到2012年,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完成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1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等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完成淘汰10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生產裝置、單臺產能5000噸/年以下和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生產裝置、單臺爐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的任務;鉛蓄電池制造業完成開口式普通鉛酸電池產能淘汰任務;皮革及其制品業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萬標張牛皮、年加工藍濕皮能力3萬標張牛皮以下的制革生產線任務;電鍍行業淘汰含氰電鍍工藝(電鍍金、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除外)。加強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監督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告限期淘汰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對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的地區,暫停其新增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支持優勢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
(二)實施污染源全過程控制,突出區域分類治理
1、推行污染源全過程控制
強化源頭防控。在現有企業中大力推廣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生產工藝,減少重金屬污染產生量和排放量。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法公布應當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金屬防控企業名單。2011年起,重點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12年底前,全部重金屬排放企業必須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審核率達到100%,并將審核結果依法向省環境保護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告。新、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產業防控要求和清潔生產工藝要求,現有企業應按清潔生產工藝進行改造。對通過實施清潔生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執行嚴于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重點企業,地方政府應給予適當獎勵。
表2 重點行業防控要求表
重點行業 |
產業防控要求 |
清潔生產工藝要求 |
有色金屬冶煉業 |
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條件。新、改、擴建項目必須配套完善資源綜合利用、余熱回收、污染治理等設施;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冶煉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并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濕法冶金工藝冶煉應減少尾氣除濕凈化裝置。 |
鉛鋅冶煉應采用鉛鋅聯合冶煉模式;銅冶煉項目應采用白銀爐煉銅工藝技術、閃速法煉銅工藝技術等清潔生產技術。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
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嚴格限制新增布點。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條件。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全部使用低汞觸媒,每噸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50%,廢低汞觸媒回收率達到100%;高效汞回收技術普及率達到50%;鹽酸深度脫吸技術普及率達90%以上;采用硫氫化鈉處理含汞廢水(包括廢鹽酸、廢堿液等)的普及率達100%。新、改、擴建鈦白粉生產線必須使用氯化法,鼓勵單線產能在3萬噸/年以上,以二氧化鈦含量不小于90%的富鈦料為原料氯化法鈦白粉裝置建設。 |
新、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鼓勵采用干法乙炔工藝。油墨生產應用有機顏料代替無機顏料。顏料、防霉劑、防腐劑等助劑生產不得人為添加鉛、汞、鉻、鎘等重金屬物質。 |
鉛蓄電池制造業 |
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條件,提高準入門檻。新建鉛蓄電池項目規模必須大于50萬千伏安時;現有企業技改規模必須大于20萬千伏安時。再生鉛企業從事廢鉛酸電池收集和處置,應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嚴禁將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
推廣密封型免維護鉛蓄電池,鼓勵膠體鉛蓄電池和無汞扣式鋅錳電池的生產,推動動力鋰離子電池和氫鎳電池替代鎘鎳電池、無汞普通鋅錳電池替代含汞鋅錳電池。鼓勵鉛蓄電池骨干企業向鉛蓄電池回收處理與再生利用產業鏈延伸。到2015年,實現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率90%以上。 |
皮革及其制品業 |
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條件,提高準入門檻。新建皮革鞣制加工企業產量不得低于20萬牛皮標張;嚴格執行三價鉻鞣制廢液單獨處理的規定。 |
鉻鞣企業應采用高吸收鉻鞣制劑和皮革鞣制廢液的循環利用,減少含鉻污泥的產生量;推進環保型非鉻鞣制劑、鉻污泥再利用技術的研發。 |
金屬
制品業 |
必須符合行業準入條件。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在工業園區內建設。 |
應采用氯化鉀鍍鋅、鍍鋅層低六價鉻和無六價鉻鈍化、鍍鋅鎳合金工藝及其他清潔生產工藝。 |
強化末端治理。提高重點區域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區域內企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執行《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重點保護區標準或一級標準(如有更加嚴格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按照更加嚴格的標準執行)
。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必須提升重金屬污染治理設施效率,抓好工藝技術、裝備、運行管理等關鍵環節,確保重金屬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加強回用,減少排放,減少環境風險。含重金屬危險廢物必須交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處置,貯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轉移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新建化工企業、鉛鋅冶煉企業、鉛蓄電池制造企業、皮革鞣制加工企業、電鍍企業必須入園管理,現有企業逐步實現園區化。
表3 污染源治理措施表
污染源 |
主要污染物 |
污染治理措施 |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 |
廢水、廢氣、廢渣 |
廢水治理推廣高濃度泥漿法處理、電絮凝工藝、膜技術或者離子交換回用。廢氣治理采用捕集、液體吸收、固體吸附等二級以上聯合凈化。從源頭減少低品位礦渣、煙塵、污泥等產生量。砷渣鼓勵采用“置換-氧化-還原”全濕法制取三氧化二砷產品。 |
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 |
廢水、廢氣、廢渣 |
同類整合,園區化、區域式集中治污 |
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加工企業、鉛蓄電池制造企業 |
廢水、廢氣 |
推廣干法技術及預脫硫-電解沉積全濕法鉛回收技術,同類整合,園區化、區域式集中治污 |
皮革及其制品業 |
廢水 |
同類整合,園區化、區域式集中治污 |
電鍍等表面處理(精飾)企業 |
廢水 |
同類整合,園區化、區域式集中治污 |
電子廢物相關企業 |
廢水、廢渣 |
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嚴格執行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燃煤電廠、鋼鐵企業、水泥企業 |
含汞廢氣 |
提高原煤入洗率和低硫低灰份原煤比例;提高常規污染物控制設備的協同除汞效果;加強活性炭噴射等除汞技術的研發和示范應用 |
重金屬固體廢物
堆場 |
廢水、廢渣 |
重金屬一般固體廢物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綜合利用,安全貯存。重金屬選、冶企業應實施尾礦、冶煉渣綜合利用方案。危險廢物送交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 |
污水處理廠 |
污泥 |
無害化處置 |
生活垃圾填埋場 |
滲濾液 |
禁止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物進入生活垃圾處理場 |
2、實施區域分類治理
以滕州市、牟平區、招遠市、文登市、羅莊區、沾化縣等6個重點區域為核心,一區一策,制定重點區域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提出防治對策和相關配套措施,優化重點區域水、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方案,推進環境風險隱患較大的重金屬污染區域綜合整治。到2015年,實現重點區域特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30%,非特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對全省重點污染河流出境斷面或省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出現重金屬項目超標的區域,在安排生態補償、“以獎代補”和以獎促治資金時不予考慮。
表4 重點區域分類整治表
重點區域 |
特征
污染物 |
防控重點 |
防控策略 |
棗莊市滕州市(木石鎮、東郭鎮、荊河鎮、南沙河鎮) |
砷 |
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 |
嚴格環境執法,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加強落后產能淘汰,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廢水實施深度治理,建設流域風險防控項目,在滕州市出境斷面設置預警監測點,確保南水北調水質安全 |
煙臺市牟平區(水道鎮) |
鉛 |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
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廢水實施深度治理,加強環境監管,逐步解決黃壘河底泥污染和有色金屬冶煉作業區的土壤污染問題,在重金屬排放企業周邊設置重金屬環境空氣例行監測點 |
煙臺市招遠市(經濟開發區) |
鉛 |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
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廢水實施深度治理,加強環境監管,逐步解決有色金屬冶煉作業區的土壤污染問題,在重金屬排放企業周邊設置重金屬環境空氣例行監測點 |
威海市文登市(米山鎮) |
鉻 |
皮革及其制品業 |
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廢水實施深度治理,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
臨沂市羅莊區(高都街道辦事處) |
砷 |
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 |
加強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確保區域內企業無含砷廢水外排,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區域內企業的環境安全意識和環保自律意識 |
濱州市沾化縣(城北工業園) |
鉻 |
皮革及其制品業 |
推行無鉻鞣制、少鉻鞣制等清潔生產技術,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廢水實施深度治理,在城北工業園下游設置重金屬預警監測點,加強環境監管力度 |
(三)做好修復試點,逐步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
1、開展調查評估,建立污染場地清單
圍繞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和重要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國土壤現狀調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自2011年起,開展重金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與評估,建立重金屬污染場地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并實現動態管理。開展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按照污染等級和危害程度,確定“優先修復名單”,制定并實施中長期修復計劃。
2、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綜合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
重金屬污染場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權人變更時應進行重金屬污染調查,并建立相關檔案。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時,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變更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改變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用途的,有關單位要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污染較重、短期內難以實施有效治理的場地,應加強監管,封閉污染區域,阻斷污染遷移擴散途徑,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3、開展修復技術示范,啟動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治理試點
以濟南裕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鉻污染土壤修復、重點河段底泥治理等工程為試點,開展修復技術示范。加強重金屬污染修復科技研究,開展底泥、土壤中累積重金屬污染物去除技術及大氣中重金屬污染物去除技術的研發與推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四)加強能力建設,構建安全防控體系
1、構建安全防控體系
按照《關于構建全省環境安全防控體系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涉重金屬環境風險源應建立環境風險源動態管理檔案并及時更新,各市檔案更新情況于每年1月15日前報省環保部門備案。各市環保部門要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環境風險隱患自查,并對轄區內重金屬排放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業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建設事故應急池,對發現問題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生產。省級環保部門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動態更新重點企業名單。
設置預警監測點,開展分級定期監測。在重金屬排放企業車間排放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重金屬排放企業聚集區河流下游鄰近斷面、省市縣出境河流斷面設置水質預警監測點;重金屬排放企業每天對車間排放口和總排放口進行一次監測,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每天對重金屬排放企業車間排放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以及重金屬排放企業聚集區河流下游鄰近斷面進行一次監測,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每半月對設區市和縣(市、區)出境斷面和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進行一次監測,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每半月對省和設區市出境斷面的重金屬指標進行一次監測、每月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進行抽測。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企業、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燃煤電廠、鋼鐵生產企業、水泥生產企業每月對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進行一次監測,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每月對相關企業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進行一次監測,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每月對相關企業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進行一次抽測、對省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進行重金屬污染物監測。
2011年起,省環保部門組織開展燃煤電廠、鋼鐵生產企業、水泥生產企業等燃煤企業廢氣中汞排放情況以及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企業、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廢氣中相關重金屬排放情況監測,摸清全省廢氣中重金屬排放情況。
2013年底前,所有重金屬廢水排放企業要安裝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在重點區域的出境斷面、城市空氣自動監測站和重要飲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屬自動監控裝置。
落實報告制度。重金屬排放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發現重金屬物質超標后,2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環保部門發現重金屬物質超標或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級報告直至省環保部門,有關部門按照“超標即應急”原則,啟動環境安全應急處置程序。重金屬排放企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重金屬排放企業每月要將重金屬污染物自行監測情況向所在縣級環保部門報告。
2、健全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與診療系統
加強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生物檢測、健康體檢和診療救治機構和能力建設,規范開展重金屬污染事件高風險人群體檢。重點區域所在的縣(市、區)和設區市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當地重金屬污染特征,配備必要的重金屬檢測設備,加強人員培訓,保障工作經費。完善重金屬污染高風險人群健康監測網絡和人體重金屬污染報告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內食品、飲用水進行重金屬監測,對幼兒和中小學生等高風險人群進行生物監測,發現人體重金屬超標應及時報告。
落實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評價、體檢及診療和處置等工作規范。開展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調查和風險評估,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健康危害進行預警。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高風險人群定期體檢制度,對確診患者給予積極診療。重點區域和企業要加強職工安全防護,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五)加強產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強應急民生保障
對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生產生活基本條件喪失,且短期內難以根本改善的,地方政府應妥善做好安置、補償、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等工作,并實施必要的移民安置、避險安置,正確引導輿論,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確保社會穩定。
2、提升農產品安全保障水平
開展重點區域農產品重金屬污染狀況評估,建立和完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對主要農產品產地進行大比例尺加密調查,對重點區域實施定點監測,建立農產品產地安全檔案。落實農產品產地重金屬污染風險評價與預警體系,摸清各類產地安全質量狀況,進行產地適宜性評估,完成農產品產地安全質量分類劃分,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分級管理。嚴格控制污灌區面積,嚴格污水灌溉管理,確保灌溉用水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加強執法監管,禁止在受污染耕地上種植食用作物。加強土壤污染修復技術的研發與推廣,為源頭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科技支撐。加強糧食蔬菜、肉禽蛋奶、水產品和飼料等重金屬監測評估,加強生產、流通、消費市場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落實農產品產地土壤分級管理利用制度。對未污染土壤,要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污染程度較低、仍可作為耕地的,地方政府應指導農民科學的生產,并進行農作物監控,保障食品安全;對重污染土壤,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應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列明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避免造成農產品污染。地方政府應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土壤進行修復,對污染嚴重、不宜作為農用地的土地,應做好停耕停種工作,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申請調整土地用途。
3、減少含重金屬相關產品消費
減少含鉛油漆、涂料、焊料的生產和使用,強化對農藥、化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的環境管理,嚴禁使用砷類農藥,嚴格控制在食品及飼料中使用含重金屬添加劑。采取綜合性調控措施,逐步抑制含重金屬相關產品的市場需求。
加強電器電子產品生產的全過程管理,貫徹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認真實施《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加強電器電子產品中使用重金屬的控制和管理。推進電器電子產品中重金屬替代與減量技術研發、試點和推廣應用。明確生產廠商在電器電子產品使用、維修和回收的防控責任,鼓勵其建立回收網絡。在熒光燈生產企業推廣固汞替代液汞技術。
完善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剔除目錄中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重金屬相關企業及產品名單,運用市場機制對生產和消費行為進行引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推動企業技術進步;鼓勵企業研發重金屬替代技術,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
四、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共分為產業淘汰退出、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基礎能力建設等四類,項目合計180個、投資12.65億元,其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項目61個、投資5.92億元,分別占33.89%、46.80%。產業淘汰退出項目77個,其中重點區域項目11個;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66個、投資7.13億元,其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項目27個、投資5.00億元;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項目1個、投資2.00億元;基礎能力建設及現狀調查項目36個、投資3.52億元,其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項目23個、投資0.92億元。在規劃項目措施全部落實并得到國家認可的情況下,可減少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3650千克,其中重點區域可減少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1963千克,可實現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水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30%,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水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
表5 重點項目匯總表
項目類型 |
全部項目 |
其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 |
||
項目個數 |
投資(億元) |
項目個數 |
投資(億元) |
|
產業淘汰退出 |
77 |
— |
11 |
— |
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 |
66 |
7.13 |
27 |
5.00 |
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 |
1 |
2.00 |
0 |
0.00 |
基礎能力建設及現狀調查 |
36 |
3.52 |
23 |
0.92 |
合計 |
180 |
12.65 |
61 |
5.92 |
(一)產業淘汰退出項目。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雖符合產業政策但治理后不能穩定達標、在禁建區建設的企業或生產線。詳見附表4。
(二)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主要是從源頭減少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減少重金屬排放、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發生的項目,包括治污設施升級改造、含重金屬廢水(固廢)回收利用等。詳見附表5。
(三)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項目。主要是為解決嚴重危害群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突出重金屬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而開展的區域性治理試點工程。詳見附表6。
(四)基礎能力建設及現狀調查項目。按照重金屬污染特征和監測的實際需要,在原有能力和儀器裝備水平的基礎上,逐級配置重金屬實驗室監測儀器、在線監測儀器、應急監測儀器、重金屬采樣和前期處理設備以及監察執法設備,建設環境風險防控設施。重點支持重點區域監測、監察機構、17地市疾控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必要的重金屬檢驗儀器配置。開展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情況調查,2013年前摸清全省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情況。詳見附表7。
五、政策保障
(一)完善地方法規
建立健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地方法規體系,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在重金屬污染物防治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研究制定并出臺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實施重金屬排放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控制含重金屬的三廢排放。
(二)加強環境監管
進一步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和“嚴肅查處環境污染犯罪專項行動”,嚴厲查處涉重金屬環境違法行為以及危害群眾健康的突出重金屬環境問題。把環境信訪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嚴格落實環境信訪責任制,實施有獎舉報,將環境信訪所反映的問題,作為環保專項行動檢查的重點,完善環境信訪與環保執法監督聯動機制,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實施環境影響后評價,將人體健康評估作為后評價的重要內容,在重點區域開展后評價試點工作。各級環保部門將重金屬排放企業納入重點污染源監督管理,并定期發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名單,對于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能依法達到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整頓,直至關停取締。
(三)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落實國家重金屬產能退出的財政獎勵、轉型后土地使用權及出讓、貸款貼息、生產配額等經濟激勵政策,鼓勵重金屬污染企業主動退出。
推行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重點區域內的重點企業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金屬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其保險賠償金應優先用于對受害者的救治和賠償。建立重金屬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加大對重金屬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嚴格控制對高環境風險企業的信貸。
(四)加大科技攻關力度
構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創新和支撐體系,重點研發重金屬污染治理、土壤修復等方面的技術。強化企業的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支持蓄電池二氧化鉛循環利用與氧化鉛還原技術等有重大推廣意義的重金屬污染物減量化技術和環境無害化技術,鼓勵綠色產品的開發生產。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治理技術、風險評估技術、修復技術。
(五)拓寬投融資渠道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重金屬污染防治中的污染源綜合整治工程資金由污染企業承擔,對執行超出國家、我省標準要求的企業,通過生態補償、“以獎代補”和以獎促治等政策予以補助。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建設運行經費,在企業自籌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采用BOT、TOT等模式,吸收社會資金和外資。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將環境監管能力項目建設和運行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和同級財政預算,并切實予以保障。通過補助、貼息等政策,積極支持重金屬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和產業化。
(六)開展警示宣傳教育
宣傳重金屬危害、預防、控制、治療和愈后防護等方面的知識,增強公眾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有關部門盡快組織編寫重金屬健康危害科普宣傳材料,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網絡等手段,加強重金屬污染事件典型案例的警示宣傳教育,提高重金屬風險源單位的環境安全意識和環保自律意識。加強環境教育與培訓,定期組織各級領導干部、企業管理者、企業專員、環境安全應急管理隊伍等相關人員參加重金屬污染防治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各相關單位重金屬污染防治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專業化水平。
(七)加強信息公開
堅持和完善新聞發布會制度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及時公布重金屬污染物產生、處理處置情況,保障社會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建立企業環境報告制度,促進企業信息公開。全省重金屬排放企業必須按年度定期發布企業環境報告書,企業須將其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及處理處置情況等進行如實的披露,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每三年對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上市公司進行一次后評估,將重金屬相關環境信息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各項工作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責任單位和企業,制定年度計劃并強化考核和監督。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督促和指導地市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重點區域所在市編制完成本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經市政府審批后報省環保廳備案,其他市編制完成落實本規劃的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審批后報省環保廳備案。
(二)加強規劃實施,強化目標考核
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做好各項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實的督促工作。將本規劃的實施情況納入市、縣(市、區)行政領導政績考核體系,作為政府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確保規劃目標的如期實現。落實重金屬污染終身責任追究制,因重金屬造成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人實施問責,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1年起,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2013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規劃進行修訂,2016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上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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